八、招生章程
30.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31.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范,發布前須經本校主要領導審查,并報省教育考試院會省教育廳高教處、計財處、外事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進行審核備案。招生章程經審核備案后即向社會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高校按教育部規定時間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4月底完成對高校招生章程的審核、備案工作。
32.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注明),層次(本科、高職或?),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颡毩W院、高等?茖W;蚋叩嚷殬I技術學院等),在浙江省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對外語考試語種的要求,經批準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考生的處理、投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系電話、網址,以及其它須知等。高校有特殊要求的,必須在招生章程中明確。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高校法定代表人需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有關高校制訂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
33.省教育考試院向社會及考生提供有關高校招生鏈接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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