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26.考生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既往病史。
27.省衛生廳、省教育考試院根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制定《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實施細則》。具體體檢工作要求按《浙江省教育考試院、浙江省衛生廳關于做好2014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執行。
28.各縣應成立招生體檢組,設立招生體檢站,具體負責體檢工作的組織實施。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忌w檢須在指定的招生體檢站進行。主檢醫師須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規范且準確的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省、市建立中心體檢組,負責對疑難問題的處理和復查;省高校招生委員會指定一所終檢醫院,負責協調有關方面對有異議的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29.高?稍凇墩憬∑胀ǜ咝U猩w檢工作實施細則》的基礎上,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規定。補充規定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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