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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細則

    2014年05月21日15:19    來源:福建省教育考試院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福建: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2014年我省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4〕1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高校招生工作主要包括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采集及電子檔案制作、志愿填報、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條 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第二章 招生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四條 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招委會)在教育部和省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下,負責全省高校招生工作。省招委會辦公室設在省教育考試院,代表省招委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

    省招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并向社會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組織統考試題的命制工作;

    3.匯總并公布高校在閩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和有關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以及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4.指導、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開和監督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關職責,對本地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中學及所屬高校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評議和責任追究。

    6.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采集及電子檔案制作、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

    7.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宣傳工作和培訓工作;

    8.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9.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10.負責對違規考生進行處理。

    第五條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分別成立本級招委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委會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招委會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本地高校的負責人兼任。招委會下設辦公室,系招委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委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同級人民政府應從本地實際出發,確定招辦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干部,添置必要的設備。招生經費在地方教育事業費中列支。

    各市、縣(區)招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上一級招委會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

    2.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同級安全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和招生監察組,并根據上一級招委會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招生工作的具體安排、操作規程和處理突發事件(含突發自然災害、恐怖及惡性破壞、急性傳染病預防)的有效應急方案;

    3.負責本考區統考試(答)卷保密室及考點的標準化(含考場網上巡視系統)建設,考點所在中學外語聽力考試設備的安裝調試、日常維護以及試(答)卷運輸、保管全過程的安全保密工作;

    4.負責組織本考區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應屆畢業生學業水平考試及綜合素質評價材料、體檢、誠信教育和法制教育、考試、志愿填報等工作;

    5.按規定要求采集、管理考生有關信息,確?忌嚓P信息采集的完整與準確;

    6.負責本考區考試過程試(答)卷保密員、考場監考員、巡視員及其他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選調、培訓、考核工作;

    7.根據上一級招委會的要求,做好招生考試有關數據的匯總、統計與上報,命題、評卷教師的考核、選派,主持或參與部分高校特殊專業的面試、口試和專業考試的管理以及當年考生報考資料的整理發放和保管等工作;

    8.組織開展本地區招生宣傳、咨詢及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

    9.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接受并處理考生及群眾的來信來訪。受教育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本地區教育招生考試工作中發生的問題。

    第六條 高校成立由校長和校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本校招生工作,并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高?沙闪⒄猩踩C芄ぷ黝I導小組和招生監察組。高校招生經費在本校事業費中列支。

    高校招生工作領導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主管部門和省級招委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制訂并向社會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本校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7.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組織本校有關單獨招生考試工作,并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對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并將違紀事實處理結果報生源所在省級招生機構;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9.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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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編:許錦妹(實習生)、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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