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第十二條 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具體體檢工作按《福建省教育廳福建省衛生廳關于做好201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閩教考〔2013〕18號)執行。
第十三條 對各地按正常程序上報有異議的考生體檢結論,由省教育廳和省衛生廳指定的終檢單位負責協調有關方面,做出最終裁定。
第十四條 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考 試
第十五條 2014年高校招生全國統考科目時間安排:
第十六條 報考文史類以及報考文科藝術類、文科體育類考生的文化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文科綜合等四門。報考理工類以及報考理科藝術類、理科體育類考生的文化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理科綜合等四門。其中,語文、數學和外語三科試卷滿分均為150分,文科綜合和理科綜合試卷滿分均為300分?忌偡譃楦鲉慰凭砻娉煽冎。
第十七條 全國統考科目中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
參加考試。外語科目考試試題包括聽力考試部分,聽力考試部
分卷面分值為30分。
第十八條 全國統考科目中外語選考英語或日語的考生,報考高校外語類專業或專業有外語口試要求(由省教育考試院在公布招生計劃時注明)的,須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外語口試。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組織外語口試試題的命制,各設區市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外語口試的實施。外語口試工作全省統一定于6月23日開始?忌氂6月9日至6月11日向當地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提出參加外語口試申請,獲得批準后按各地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外語口試?忌庹Z口試成績評定分為優、良、合格與不合格四個等第。外語口試成績作為高校錄取時的參考。
第十九條 藝術類和體育類考生必須參加省級專業統考。藝術類省級專業統考的相關工作按《福建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考試工作的通知》(閩考院普〔2013〕24號)執行,體育類省級專業統考的相關工作按《福建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體育類專業省級統一考試工作的通知》(閩考院普〔2013〕21號)執行。
第二十條 考生必須于6月4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證》(《二代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持由當地派出所出具的帶照片且在照片上加蓋壓角公章的戶籍證明,下同)到當地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地點,簽領本人《準考證》,不得委托他人代領。并于6月6日前熟悉考場、接受考前的考風考紀和誠信考試教育并簽訂《2014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參加外語聽力試聽。
第二十一條 考生憑本人《準考證》和《二代居民身份證》參加考試?忌璋磿r參加考試,遵守考試規則、考試紀律,服從監考指令和考點的其他管理安排,自覺誠信考試。進場考試時,必須在“201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生簽到表”上簽字。
第二十二條 考試前,經省教育考試院批準已被高校提前正式錄取的考生(如保送生、高職招考錄取考生以及其他類型錄取的考生),不再參加全國統考。
第二十三條 全國統考的試題(包括帶試題內容的答題卡、副題,下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外語口試以及藝術類專業省級統一考試的試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高校自行命制的試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招委會和有關各高校均須按教育部和省招委會的有關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切實加強保密室網上監控系統的建設和維護工作;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和考試管理規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和檢查,建立健全應急反應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確保安全保密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報省教育考試院,省教育考試院接報后須立即向省招委會領導和教育部報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圍的進一步擴大。
第二十五條 具體考務工作按201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六條 全國統考和省級統考答卷的評閱工作,實行省招委會領導下評卷點負責制。有關高校有責任承擔評卷工作任務。
全國統考的全部科目實行計算機網上評卷。作為評卷點的高校應嚴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招委會的有關要求,加強網上評卷工作的組織管理,加大網上評卷基地建設力度,強化對評卷教師的選派、培訓與教育管理,確保過程安全、寬嚴合適、結果準確、按時保質完成評卷任務。
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有責任協助評卷點高校,做好本地評卷教師的考核、選派與保障工作。
評卷工作實施細則由省教育廳另行制定印發。
第二十七條 考試成績由考生本人登錄省教育考試院網站查詢,不公布、不查卷?忌鐚Ρ救烁呖汲煽冑|疑,可在規定時間內,由考生本人向當地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復查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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