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報 名
第七條 高考報名工作按《福建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關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閩招委〔2013〕14號)執行。
第四章 考生電子檔案
第八條 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忌娮訖n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報名信息(含身份證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等)、應屆高中畢業生學業水平考試及綜合素質評價信息、體檢信息、志愿信息、成績信息和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忌娮訖n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的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第九條 省教育考試院根據教育部發布的招生信息標準和有關要求,制訂我省考生信息采集辦法,建立健全相應的考生信息管理制度,確?忌嚓P信息的完整、準確、安全。建立考生信息確認管理流程和辦法,對采集的考生信息進行詳細比對校驗、匯總整理,并嚴格按照規定的格式建立考生電子檔案庫?忌娮訖n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各有關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確?忌娮訖n案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五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十條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忌趯W;騿挝(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其戶口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其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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