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招生章程
22、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23、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范。高校的招生章程經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進行審核備案后方能向社會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省屬高校須于4月1日前按教育部要求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臺);省教育廳將于4月10日前完成對省屬高校招生章程的審核、備案工作。
24、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注明),層次(本科、高職或?),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颡毩W院、高等?茖W;蚋叩嚷殬I技術學校等),在有關省(區、市)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系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高校應在省級招辦規定的時間內,將招生章程中有關主要內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寄送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
有關高校制訂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
各高校應及時在本校網站向社會公布招生章程的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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