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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區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定【9】

    2014年05月16日16:52    來源:西藏自治區教育廳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西藏自治區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定

      (二)對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違規行為處理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執行。

      1.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予以解聘:

      (1)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2)組織團伙作弊的;

      (3)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2.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并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1)應回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2)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4)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5)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秩序混亂、作弊嚴重或者視頻錄像資料損毀、視頻考試系統不能正常工作的;

      (6)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差錯的;

      (7)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8)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

      (9)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10)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3.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考試工作,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為不具備參加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2)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3)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4)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5)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6)指使、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7)偷換、涂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8)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9)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10)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4.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1/5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

      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考區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違反保密規定,造成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及評分參考,下同)丟失、損毀、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生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教育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行為人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2)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3)組織或者參與團伙作弊的;

      (4)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5)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6)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7)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8)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后果嚴重的。

      7.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三)對在招生考試中違規高;蚋呒壷械葘W校的處理

      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蚋呒壷械葘W校,由教育部或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條例》及《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相關規章的規定,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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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編:許錦妹(實習生)、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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