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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區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定【7】

    2014年05月16日16:52    來源:西藏自治區教育廳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西藏自治區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定

      七、信息公開公示

      (一)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生辦、有關高校、中學應按照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及有關考生資格、招生計劃、錄取信息、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等相關信息。

      (二)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負責公布高校招生有關政策、高校招生來源計劃、招生章程;公示取得保送生資格學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三)自治區招生辦負責公布我區有關招生政策、計劃、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統考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愿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錄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劃等信息;公示全區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四)各地市招生辦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區、本校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五)高校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

      (六)“陽光高考”平臺、自治區招生辦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地市招生辦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今年8月底。

      (七)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生辦、有關高校、中學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須向社會公布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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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編:許錦妹(實習生)、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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