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實施意見》對校長依法行使職權作了哪些規定?
答:《實施意見》強調,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黨委決議,行使國家法律規定的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從兩方面提出保證校長依法行使職權的具體措施:一是明確校長負責的主要內容和形式。在高等教育法規定的校長職權的基礎上,結合高校改革發展形勢,從10方面對校長負責的內容進行歸納和界定。二是對高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的設置和會議制度等作出規定。明確校長辦公會議(校務會議)為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校長通過校長辦公會議(校務會議)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的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同時,對其議事范圍、議事規則、參會人員等提出要求。
問:《實施意見》對高校黨委會設置提出了規范要求,這是如何考慮的?
答:目前,全國高校黨委會的設置還不夠統一,有的設立了常委會,多數沒有設立常委會。設立常委會的高校,全委會、常委會人數差別較大;有的全委會組成人員的代表性還不夠廣泛。為有利于充分發揮高校黨委作用,《實施意見》在深入調研基礎上,綜合考慮全委會、常委會的職能定位及人員代表性等因素,提出了全委會、常委會的成員人數以及組成人員的構成和體現代表性等要求。同時,對全委會、常委會的議事范圍、議事規則作出原則規定,進一步明確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程序。這些要求的落實,將對高校黨委建設的規范化起到重要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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