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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實施規定【8】

    2014年06月12日15:27        手機看新聞

    (二)分數線的劃定

    專業成績控制分數線的劃定:省招考委根據考生的專業考試成績、生源和高校在川招生計劃分類按本科、?茖哟蝿澏。專業合格人數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數的4倍以內,個別特殊專業也可以根據專業特點和生源狀況適當調整劃線比例。

    文化成績控制分數線的劃定:省招考委根據考生的文化考試成績、生源、高校在川招生計劃按專業類別(不分文理科)和考生一志愿填報情況分別劃定各類專業本科、?茖哟挝幕刂品謹稻。在確保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本著既重視專業成績、又重視文化成績的原則,并根據專業特點適當加大比例劃定文化成績控制分數線。

    (三)錄取照顧政策

    1.文考成績照顧加分:

    (1)符合前述普通類專業錄取照顧政策4~9款條件的考生,按照普通類專業錄取照顧加分分值給予照顧。

    (2)全省藝術、體育專業統考成績名列同類專業(美術類專業、音樂學類專業、音樂舞蹈類專業、音樂理論作曲類專業、音樂表演類專業、影視戲劇表演類專業、播音主持類專業、舞蹈類專業、時裝表演類專業、戲曲表演類專業、編導類專業、體育類專業)前三名的考生,省內高校藝術、體育專業本科、?其浫r,文考成績達到省控線而未上學校調檔線或文考成績在省控線下20分以內均可破格錄取。在投檔之前,擬錄高校提出破格錄取的書面申請,經四川省教育考試院同意后,可投檔供學校審錄。

    (3)下列考生,加分后達到學校調檔分數線的,向學校投檔,由學校決定錄取與否和錄取的專業:

    ①三州、十七縣、兩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加35分,其漢族考生加20分。

    ②攀枝花東區、西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加20分,其漢族考生加10分。

    ③其他散居少數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屬院校錄取時加5分,其它院校錄取時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符合多項照顧條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項,不累加。

    2.專業成績照顧加分:

    三州、十七縣、兩區的考生專業統考成績達到省控制分數線的,省內院校錄取時加5分。

    3.退役軍人、殘疾軍人、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子女,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應予優先錄取。

    普通高校藝術、體育類專業招生的各環節工作,按省招考委《關于印發〈四川省2014年普通高校藝術體育類專業招生工作實施規定〉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72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九、關于單獨招生工作

    普通高校舉辦的職教師資和高職班對口招生、定向培養直招士官、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省屬院校免費師范生、普通高校招收藏、彝文一類模式高中畢業生、高職院校單獨招生、高水平運動員單獨招生等辦法另文規定,少年班招生、特殊教育單獨招生等辦法按照教育部及我省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招收空軍飛行學員和民航飛行學員工作,按照教育部、空軍招飛局、民航總局及省上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十、常規錄取后續有關工作

    (一)所有高校的本科層次招生,在常規錄取工作結束后一律不再組織補錄或換錄。?茖哟涡律鷪蟮搅魇瘦^高的省內院校,可報經省招考委同意,由省教育考試院在未錄取的生源范圍內,根據考生志愿及相關錄取要求,組織有關高校進行?茖哟蔚难a錄,并及時將補錄考生的錄取考生名冊寄送有關高校。少數確需到我省補錄的外省?茖哟胃咝,須向其主管部門和我省教育考試院提出申請,獲準后方可在我省實施補錄。

    (二)空軍、民航招飛和軍事、武警院校錄取考生的紙質檔案,由市州招辦分別在7月3日和7月25日前送交錄取場,由省統一寄發或交接;其他已錄取考生的紙質檔案,可由考生憑高校錄取通知書到高考報名的縣級招辦領取,入學報到時自行帶到高校(在職考生到縣級招辦確認后,由縣級招辦寄發高校),或由市、縣招辦按照錄取庫統一寄發,具體辦法由各市州自行確定。

    (三)考生報考時所需的一切費用和新生赴校路費,均由本人自理。

    (四)新生按錄取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入學。新生入學后,學校要認真進行復查,對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的,取消其入學資格,退回原戶口所在地,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有關縣(市、區)招辦應協助做好工作。

    (五)高校應在9月下旬使用院校端錄取系統下載本校的最終錄取數據庫,同已經實際報到的新生名單進行核對,以確保錄取信息準確。若核對時發現有異常情況,要立即與省教育考試院聯系。

    十一、本規定由四川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來源:四川教育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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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編:馬倩(實習生)、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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