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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201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實施辦法【10】

    2014年05月16日16:48    來源:重慶市人民政府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重慶:201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實施辦法

      新生入學與復查

      七十三、新生按高等學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等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新生入學后,學校要認真進行復查,對有弄虛作假等作弊行為的考生,應取消其入學資格,退回原報考地。有關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要認真查處和協助做好善后工作。

      七十四、未經高等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等學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匯總后,于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20日之內報送重慶市教育考試院。

      七十五、各高校要加強教務、學生、招生等部門之間的工作協調和管理,防止誤退考生檔案。如果發現差誤應在向教育部上報錄取庫前及時處理,否則,由招生高校自行負責。

      七十六、在渝招生的各高校在錄取工作結束后,須認真清理核對錄取審批名冊,若名冊沒有收到或有疑問,應及時與重慶市教育考試院聯系,否則不再補辦,遺留問題由高校自行負責。

      信息公開公示

      七十七、普通高校招生信息公示要嚴格執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和《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切實加強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4號)文件要求,市教育考試院、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各中學和各在渝招生院校要對招生考試各環節信息公開?忌卣餍畔(特別是各種加分信息)必須實行“三級公示”。

      重慶市教育考試院負責公布普通高校在渝招生各類政策、招生計劃、各類照顧政策、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各批次未完成招生計劃并進行二次征集志愿;負責處理招生考試中的重大違規事件并公布處理結果;提供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填報志愿有關事宜;錄取安排;公示享受政策照顧的考生名單、高等學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名單等。公示的相關信息保留至2014年底。

      各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中學負責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區縣(自治縣)、本校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在渝招生高校應在其網站上公布招生章程、招生計劃、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公示的相關信息保留至2014年底。

      七十八、重慶市教育考試院、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中學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應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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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編:許錦妹(實習生)、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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