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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陜西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6】

    2014年05月16日16:54    來源:陜西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陜西: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

      3.特殊類型招生錄取辦法

      (1)自主選拔、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錄。菏≌修k根據院校第一次模擬投檔形成的分數線,根據文件規定和已公示的照顧分數標準向招生院校投檔。院校必須在投檔后6小時工作時間內使用預留計劃錄取結束。

      (2)定向就業、民族班、少數民族預科、華僑大學預科、四川大學預科、邊防軍人子女預科錄。菏≌修k根據院校所在批次及正式投檔分數線,按照降分政策分別投檔。投檔順序為定向就業、民族班、少數民族預科、華僑大學預科、四川大學預科、邊防軍人子女預科的第1志愿,投檔比例為招生計劃數的1∶1。第一志愿照顧分數范圍內投檔未滿額的,再投第2志愿。已填報定向就業、民族班、預科志愿的考生可以填報該批次的征集志愿,但被上述院校錄取后不再參加征集志愿錄取。

      第四十七條 普通高校應按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錄取規則錄取新生。普通高校所制定錄取規則與教育部或我省相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和我省規定為準。

      第四十八條 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辦法。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分數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投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錄取專業由招生學校決定,遺留問題由招生學校負責解釋。省招辦向學校投放考生電子檔案,監督學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省招辦規定程序,按時完成電子檔案下載、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周轉和錄取工作順利進行。對超過規定時間未完成錄取工作任務的普通高校,省招辦根據學校招生計劃數及錄取規則,將考生電子檔案設置為預錄取狀態,并書面通知學校,同時報告教育部高校學生司。

      第五十條 按照教育部規定,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第五十一條 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完成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普通高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第五十二條 烈士子女在普通高校投檔分數線下延20分投檔,由普通高校決定是否錄取。

      第五十三條 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在其高考總分上增加5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在其高考總分上增加10分投檔。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普通高校投檔分數線下延10分投檔,由普通高校決定是否錄取。

      1.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

      2.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與其他考生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1.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或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

      2.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者;

      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國家一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者;

      5.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者。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1.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2.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

      3.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

      第五十七條 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高考并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第五十八條 考生如果符合上述多項照顧規定,只能取其分值最大的一項。

      第五十九條 有定向就業招生計劃的普通高校應加強宣傳工作,對定向生的就業去向、獎學金設置、簽訂定向就業協議等要求,應通過招生章程向社會公布。

      定向就業招生面向全省所有考生。填報定向西藏就業志愿的考生,應填寫《2014年陜西省普通高校招收定向西藏就業考生申請書》,并由家長或監護人簽署意見。學校錄取定向西藏就業考生時,僅依據考生志愿、還是依據志愿并參考上述申請表,由招生院校決定。定向就業分數線、定向計劃管理等錄取原則按照教育部規定執行。

      被錄取為定向就業生的考生,必須在入學注冊前與學校及定向就業單位簽訂定向就業協議。學校對無故拒簽協議的新生,可取消其入學資格。

      定向就業單位及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不得參與普通高校定向就業生錄取工作。普通高校及定向就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向考生收取國家政策規定范圍以外的費用。

      第六十條 普通高校必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標注錄取類型后報省招辦核準,省招辦根據核準的考生名單打印錄取名冊,加蓋錄取專用章后寄發錄取學校。各高校根據錄取名冊填寫新生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公章后,直接寄發被錄取新生?忌盏戒浫⊥ㄖ獣,應及時登錄“陜西招生考試信息網”進行核實確認。各校寄發錄取通知書時,應將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并寄出。

      第六十一條 考生入學報到時必須繳驗準考證、錄取通知書、本人的紙質檔案和學校要求攜帶的其它材料。各普通高校要認真做好新生紙質檔案接收和資格審查工作,重點核查冒名頂替等嚴重作弊行為。對不符合條件或有違規行為的新生,取消其入學資格并書面報送陜西省招辦。

      第六十二條 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對未經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新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學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新生名單(含準考證號)在報到結束后20天之內報送陜西省招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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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編:許錦妹(實習生)、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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