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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8】

    2014年05月16日16:45    來源:湖南省教育廳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湖南: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

      九、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45.對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嚴肅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46.招生工作人員在招生錄取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違規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取消招生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工作職務、調離現工作崗位等黨紀政紀處分,直至開除公職;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3)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

      (4)故意擾亂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5)擅自泄露、出售、偷換、更改考生報名、志愿、成績、錄取信息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

      (6)在招生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標準的學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7)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

      (8)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費用;

      (9)利用計算機網絡惡意攻擊省教育考試院或高校招生考試的計算機錄取系統、信息系統及有關網絡、設備;

      (10)其他破壞招生工作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社會其他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參照本條處理。

      47.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蚋呒壷械葘W校,由教育部或由教育部授權我廳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條例》《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將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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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編:許錦妹(實習生)、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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