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錄取照顧政策
今年,我區執行下述錄取照顧政策:
38、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可在其高考文化課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提供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
(1)應屆高中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0〕28號)和《教育部關于學習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教基〔2001〕1號)評選獲得自治區級普通高中優秀學生稱號者(以自治區教育廳頒發的證書原件為審核依據);
(2)應屆高中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并獲自治區級(含)以上表彰的(以省級及以上黨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證書原件為審核依據);
(3)應屆高中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主辦的全國中學生(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學、信息學)奧林匹克競賽獲得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的(以全國競賽委員會頒發的證書原件為審核依據);
(4)應屆高中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教育部等主辦的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獲得一、二等獎,或參加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獲獎的(以全國大賽組委會頒發的證書原件為審核依據);
(5)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全國性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以全國大賽組委會頒發的證書原件和自治區教育廳、體育局審核蓋章的登記審核表為審核依據;報考體育類專業時,不加此項照顧分);
(6)除回族以外的其他少數民族考生;
(7)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臺灣省籍考生(以自治區僑辦、臺辦出具的證明原件為審核依據);
(8)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
39、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可在其高考文化課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提供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
(1)回族;
(2)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以立功證書原件和立功所在單位審批機關出具的證明原件為審核依據);
(3)烈士子女(須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證明原件,軍人烈士子女以省軍區政治部出具的證明原件為審核依據)。
40、具有固原市(含原州區、西吉縣、隆德縣、涇源縣、彭陽縣)和海原縣、鹽池縣、同心縣、紅寺堡區,以及行政區劃調整后原隸屬上述縣(區)的部分鄉鎮和原陶樂縣(以下簡稱“山區”)戶籍和高中學籍的山區漢族考生、山區除回族以外的其他少數民族考生、山區回族考生報考區內普通高校的,向該志愿院校投檔時,可在其高考文化課總分的基礎上分別增加10分、20分、30分提供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1、自治區“十二五”中南部地區生態移民子女考生,寧夏六盤山高級中學、寧夏育才中學、銀川一中民族班、吳忠中學民族班的山區戶籍考生,可參照第40條規定執行。
42、同時符合第38條至第41條規定中兩項(含)以上錄取照顧政策的考生,只能取照顧分值最高的一項予以照顧加分,不得累計加分。
43、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榮獲2次三等功以及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或在寧駐軍服役累計滿25年的軍人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寧夏國家集中連片貧困地區和紅寺堡區工作,以及在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者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高考,并達到有關高校投檔線的,應予優先錄取。
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44、凡享受照顧政策的考生名單必須公示,接受監督。
享受照顧政策(不含民族、地區照顧政策)的考生,須經寧夏教育考試院審核,并經寧夏教育考試院、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和考生所在學校向社會公示后方可享受照顧政策。
享受少數民族、地區照顧政策的考生資格,由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審核,并經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和考生所在學校向社會公示后方可享受照顧政策。
九 新生入校和入學復查
45、考生憑錄取通知書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并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46、新生入學后,高校須進行認真復查,凡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的,高校應取消其學籍。十切實加強領導嚴肅招生紀律
47、各級招生工作委員會在同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具體工作機構要認真研究招生政策,統籌安排工作,充分發揮作用,加強對招生工作的領導,廣泛宣傳黨和國家的各項招生政策和規定。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考試管理,嚴肅考風考紀,防止考試過程中各種舞弊現象的發生。加強安全保密工作,做到硬件設施到位、管理措施到位、人員配備和培訓到位、檢查落實到位。
48、招生工作嚴格實行“六公開、兩監督”。即招生政策公開,高校招生資格及有關考生資格公開,招生計劃公開,錄取信息公開,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公開,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監督。嚴禁利用職權干擾招生工作,堅決反對和抵制任何形式的徇私舞弊行為。各級教育考試中心要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并予以公開。十一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49、對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自治區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執行。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違規事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50、對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執行。
招生工作人員在招生錄取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違規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取消招生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工作職務、調離現工作崗位等黨紀政紀處分,直至開除公職;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2)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3)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4)故意擾亂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5)泄露、出售、偷換、擅自更改考生報名、志愿、成績、錄取信息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6)在招生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標準的學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7)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8)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費用;(9)利用計算機網絡惡意攻擊省級招辦或高校招生考試的計算機錄取系統、信息系統及有關網絡、設備;(10)其他破壞招生工作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社會其他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參照本條處理。
51、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蚋呒壷械葘W校,由教育部或經教育部授權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條例》及《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相關規章的規定,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消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十 招生經費
52、招生經費由各地從教育事業費中列支。53、考生須繳納報名考試費,用于招生考試工作開支。收費標準按寧夏回族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應按規定比例及時將所收報名考試費上繳寧夏教育考試院。
來源:寧夏教育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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