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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救同學溺亡”不算見義勇為?

    劉昌松(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2014年11月02日07:33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為救同學溺亡”不算見義勇為?

      ■ 來論

      “自救互救”不算見義勇為,武漢哪有這樣的規定?武漢市東湖區曲解相關條例,隨意給見義勇為設限的做法實在讓人寒心。

      武漢11歲少年楊洋為救落水同伴溺亡,家人為其申報“見義勇為”稱號一事,近日有了最終的結果。該市東湖區見義勇為促進會正式回復,楊洋的行為不能被認定為“見義勇為”。理由是,同學之間的“自救互救”等行為不屬于相關條例規定的見義勇為。(11月1日《楚天都市報》)

      武漢市的規范見義勇為認定獎勵的相關條例真有這樣的規定:同學之間的自救互救行為,不屬于見義勇為。

      翻遍《武漢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的規定,沒有找到相關條款。該《條例》規定:“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是指非履行職務的人員,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挺身而出,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者在災害事故中勇于救助的行為!笨梢,條例只把警察救公民、教師救學生之類的履行職務行為排除在見義勇為之外。從字面和立法精神來解釋,在武漢市,為救親人獻出生命,也應屬于見義勇為,因為親人相救是履行“法定義務”而非“履行職務”的行為,為救同學溺亡就更能夠認定為見義勇為了。

      定義條款之外,上述《條例》還規定了三種情形之一,可認定為見義勇為:一是勇于與違法犯罪作斗爭,事跡突出的;二是遇到災害事故,不顧個人安危,勇于救助,事跡突出的;三是有其他見義勇為行為,事跡突出的。楊洋在同學遭到溺水威脅,奮勇相求,獻出生命,理應屬于第二種情形。因此,武漢市東西湖區見義勇為促進會的認定楊洋的行為不屬于見義勇為的理由,著實讓人費解。

      別說同學之間、同事之間、鄰里之間奮不顧身地進行救助,十分難能可貴,就是親人之間能夠生死不顧地救助,也同樣值得鼓勵和獎勵,現在這樣的事不是多了,而是少了。所以,見義勇為認定寬松一些,有利而無弊。武漢市東湖區曲解相關條例,隨意給見義勇為設限的做法實在讓人寒心。

      

    (責編:林露、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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