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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修訂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四類情況不予轉學

    2014年05月15日08:10    來源:京華時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北京修訂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四類情況不予轉學

      昨天,市教委公布了新修訂的《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按照新《辦法》,新生入學后10個工作日內需建立學籍,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因身體狀況延緩入學需要提出書面申請,并首次明確“中小學起始年級第一學期及畢業年級”等四類情況不能轉學。該規定將于今年6月10日正式實施。另外,今后學生考入普通高中后,也不能隨意轉學。

      延緩入學需交申請

      根據教育部要求,北京市對2010年制定的《北京市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進行了重新修訂。

      新《辦法》對學生入學流程做出規范,明確規定,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持區縣級以上醫院(必要時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醫院)開具的相關證明,在新學年開學后10個工作日內向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緩學期限一般為一學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建立學籍10工作日

      新《辦法》對學生建立學籍的時間提出限定。新生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當在新學期開學后10個工作日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本市中小學管理信息系統根據各學段招生入學系統確認的入學結果生成新生學籍信息,按照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規則生成學籍號,一人一號,終身不變。

      對于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注冊的新生,以及每學期開學未能按期注冊的在校學生,《辦法》明確提出了“5個工作日”的時限要求。新生需要在開學后5個工作日內到學校辦理延期注冊手續。在校學生要在每學期開學后5個工作日內,到校辦理報到注冊手續。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期報到注冊又未履行請假手續的,按曠課處理。

      四類情況不予轉學

      新《辦法》也進一步明確學籍變動程序。對于轉學,要求學生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或開學后一周內提出申請。轉學手續辦理一般不超過10個工作日。轉學學生須隨轉相關學籍信息和檔案,實行“籍隨人走”。但是,有四類情況不允許轉學,具體包括:中小學起始年級的第一學期及畢業年級,不予辦理轉學手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強迫學生轉學;學生在受處分期間,不予辦理轉學手續;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此外,本市普通高中學生原則上不予轉學。確有特殊原因的,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可在教學水平相當的同類學校之間申請轉學。

      學籍信息嚴禁外泄

      市教委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對違反規定者,比如“不為已接收符合條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等,將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相關人員責任。(京華時報記者張靈)

    (責編:郝孟佳、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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