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關注的原萬寧市第二小學校長陳在鵬、原萬寧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工作人員馮小松犯強奸罪兩案,分別不公開開庭審理,并依法當庭公開宣判。以強奸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在鵬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判處被告人馮小松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陳在鵬表示要考慮后決定是否上訴,馮小松表示不服,當庭提出上訴。
根據法律規定,上述案件不公開開庭審理,有關證據也依法不公開。
據辦案法官介紹,合議庭通過對證據的舉證、質證、認證,引導控辯雙方對犯罪定性及量刑情節充分展開辯論,并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法庭還依法傳喚了偵查階段為被害人進行人身檢查的醫生以及有關偵查人員到庭作證。
據海南一中院介紹,庭審中被告人陳在鵬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只構成猥褻兒童罪,且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被告人馮小松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只構成猥褻兒童罪的辯護意見。法庭認為與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不相吻合,未予采納。
綜合兩被告人的所有量刑情節,經合議庭評議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量刑規范化的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庭審結束后,受害者監護人為躲避記者采訪,飛步跑離現場。被告律師亦不接受采訪。
分別審理減輕了2名被告的處罰
該校長應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鄧樹林律師是“海南校長開房案”家長曾聘請的律師。鄧律師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海南萬寧小學校長陳在鵬連同當地房管局職員馮小松帶6名女學生開房,兩人涉嫌共同犯罪(強奸)。
“如果分別審理,強奸罪名成立的話,會減輕對被告的處罰。對于本案的量刑問題,結合李新功案相比較,李新功案的犯罪對象是11名未成年少女,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是強奸罪的從重處罰情節!编嚇淞终f,本案中如果兩人共同犯罪成立,并且是針對6名不滿14周歲幼女,是從重處罰情節。
“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應當判處死刑。至于什么是罪行極其嚴重的行為,由法官根據案情裁量。我認為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中有小學校長,比李新功的身份更有影響,作案的機會比李新功更為方便,對幼女的威脅更大。因此,本案中如果共同犯罪成立的話,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编嚇淞终f。
鄧樹林表示,本案中,如果受害人家屬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精神損失,依據現行法律,不會支持。這顯失公平。本案中的強奸如果是事實的話,對六幼女造成了極大影響,尤其是心理上的陰影,可能伴隨她們一輩子。因此,國家在以后立法中,應當支持類似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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