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財經大學浙江學院2015年招生章程--教育--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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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財經大學浙江學院2015年招生章程

    2015年06月12日16:04    來源: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    手機看新聞

    上海財經大學浙江學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招生工作,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門等有關政策和規定,結合上海財經大學浙江學院招生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2015年上海財經大學浙江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院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和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四條 學院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接受廣大考生及其家長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

      第二章 學院概況

      第五條 學院全稱:上海財經大學浙江學院

      第六條 學院代碼:14207

      第七條 學院成立于2008年5月,經教育部批準成立,由上海財經大學和浙中教育集團合作舉辦,是一所按新機制和新模式運作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舉辦全日制本科學歷教育的獨立學院。學院位于金華市,規劃占地面積約67公頃,擁有現代化的教學和生活設施,為廣大師生提供完善的學習與生活保障。

      第八條 凡取得上海財經大學浙江學院學籍的學生,在規定時間內,修完學校培養計劃規定的內容,成績合格者,可獲得國家統一電子注冊的上海財經大學浙江學院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由上海財經大學浙江學院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九條 辦學層次和類型:本科;獨立學院

      第十條 辦學地點:浙江省金華市環城南路99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學院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訂學院招生政策,并對重大事宜做出決策。

      第十二條 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工作辦公室。招生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部(處),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及其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學院紀檢監察部門對學院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確保公平、公正、公開。

      第四章 招生計劃及批次

      第十四條 學院面向全國24個。ㄖ陛犑、自治區)招生,招生計劃以各。ㄖ陛犑、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

      第十五條 學院在浙江省的所有招生專業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試院規定安排在本科第二批次招生,在其余省份按照各。ㄖ陛犑、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五章 錄取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各。ㄖ陛犑、自治區)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提檔比例在招生計劃人數的100-120%之間。其中在浙江省平行志愿提檔比例為招生計劃數的100%。

      第十七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要求,學院執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規定!镀胀ǜ叩葘W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中明確“學?梢圆挥桎浫 、“學校有關專業可不予錄取”的,學院及有關專業均不予錄取。

      第十八條 學院錄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條 學院外語公共課為英語。

      第二十條 英語單科要求:報考會計學(國際會計ACCA)、英語(經貿英語)、商務英語專業的考生,英語高考單科成績要求不低于90分(英語滿分為150分),高考英語單科滿分不足150分的。ㄖ陛犑、自治區),應達到該。ㄖ陛犑、自治區)英語單科及格線。如英語單科成績符合條件的生源不足,則按英語單科成績5分一檔降分錄取至額滿。

      第二十一條 學院執行考生所在。ㄖ陛犑、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關于投檔的有關規定。在確定考生錄取專業時,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專業志愿間不設分數級差,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

      第二十二條 學校認同并執行各。ㄖ陛犑、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二十三條 專業錄取過程中,若出現總分相同的情況,將優先錄取學業水平測試(高中會考)成績優秀、綜合素質評價高、英語及相關科目分數高的考生。

      第二十四條 所有專業志愿均未錄取者,再根據計劃缺額情況,從高分到低分處理服從專業調劑考生。

      第二十五條 選拔優秀高職高專應屆畢業生進入本科學習(專升本)招生工作,學院按照《浙江省2015年選拔高職高專畢業生進入本科學習工作實施細則》要求執行。

      第二十六條 學院在浙江省的“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按照《上海財經大學浙江學院2015年“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簡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入學復查和收費

      第二十七條 被我院錄取的新生,應在學院規定的期限內到學院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院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后,學院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不合格者,由學院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八條 新生學費標準按浙江省教育廳、財政廳、物價局的核定標準執行。會計學、會計學(注冊會計)、會計學(國際會計ACCA)、財務管理、金融學、金融學(銀行與國際金融)專業收費標準為22000元/生·年,其他專業收費標準均為17000元/生·年。報考上海財經大學浙江學院的考生要充分考慮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

      第二十九條 學生住宿費標準為:1500元/生·年。

      第七章 獎勵和資助

      第三十條 學院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生獎學金等多項獎學金,以獎勵優秀學生。

      第三十一條 資助政策有: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金、困難補助、勤工助學等。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學院聯系方式:

      學院招生信息網:http://zs.shufe-zj.edu.cn

      咨詢電話:0579-82166011

      電子郵件:zsb_shczj@126.com

      通訊地址:浙江省金華市環城南路99號

      郵編:321013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上海財經大學浙江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若有與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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