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國家人事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共同負責的藥師執業資格考試屬于國家行業準入考試,幾天前,在陜西西安考點,監考人員現場抓出了2000多名作弊的考生。目前,陜西省人事考試中心聯合公安機關已經查處兩個作弊團伙,對案情的調查仍在進行。(10月27日京華時報)
提起考試作弊,每個人恐怕都有獨到的見解與體會。作為個體誠信最直接的體現,作弊現象的輕與重,也可能作為評判社會道德水平高與低的一個注腳。更重要的是,作弊的弄虛作假和不當得利,不僅損害了考試規則的嚴肅性,對社會公平也是一種破壞,具有極強的示范效應。從高考到英語過級,從公務員考試到各種資格考試,在強大的需求支撐下,再加上“把關者”的監守自盜,考試作弊不時以產業化的形態呈現,在利益的引誘下一些個案甚至達到了瘋狂程度。
表面上看,考試作弊是道德出現了問題,若從個人角度看,這種說法不無道理。然而,若考試作弊涉及到利益交換和商業行為,那么就遠超道德范疇,而成為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對“集體作弊”的打擊就不能止于道德說教,也不能止于道德懲戒,必須實現道德與法的雙管齊下,才能形成合力實現供需的源頭控制。
然而從時下情況看,對于考試作弊的處罰明顯偏弱,無論是道德還是法律的代價都過低,無從發揮懲戒和震懾作用。從近年來一些案件實例來看,判定考生作弊舉證難,一般都是當場抓獲才可以判定其作弊,處罰的措施是0分處理,禁考3年,并無其他嚴重的處罰,加之考試后難以判定作弊,一般不會在事后追究考生作弊。而對于助考機構的違法行為,因為法制體系不健全,對該項違法只能套用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或非法經營罪,由于存在定罪難的短板,在量刑上往往較輕,處罰方式大多是拘留,罰款,判實刑的并不多。
究其原因,還在于時下無論是公眾,還是監管機構,都習慣于將作弊視作一種不道德行為,缺乏“從嚴而治”的意識,從立法到懲戒上都失之過軟。而反觀國外,對考試作弊都是堅持“零容忍”原則,比如前不久,韓國法院對4名涉嫌赴韓代考托福和美國研究生入學考試(GRE)的中國“槍手”作出判決,判處其中兩人有期徒刑一年、緩期執行兩年,判處另外兩人有期徒刑8個月、緩期執行兩年。處理手段的輕重不同,也足以從中為考試作弊“集體化”找到注腳。
“集體作弊”瘋狂需要道德與法的聯動,道德的層面就是要通過社會誠信體系,對違德者進行道德的懲戒,讓其付出沉重的道德代價,甚至達到“寸步難行”的地步;在法律的層面,必須盡快完善與考試有關的法律法規,或者在現有的基礎上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優先解決無法可依的問題之后,再以執法必嚴為維護規則和秩序創造條件。唐偉
(來源: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