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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教科書版本選定使用后應當保持穩定

    2014年10月27日20:59    來源:中國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教育部:教科書版本選定使用后應當保持穩定

      中新網10月27日電 據教育部網站消息,教育部日前印發《中小學教科書選用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規定,教科書版本選定使用后,應當保持穩定。小學、初中、高中每一學科教科書版本一經選定使用,在學段周期內,不得中途更換。

      《辦法》規定,教科書選定后出現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應當由選用委員會按程序重新選用教科書:(一)嚴重違反選用程序規定的;(二)課前沒有按時到書的;(三)與教育部審定內容不一致的;(四)其他嚴重影響教科書使用的。

      《辦法》規定,教科書編寫、出版、發行等單位和人員不得以任何非正當競爭手段干預教科書選用。凡采用請托、行賄等不正當手段擾亂教科書正常選用秩序,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必須取消其本次教科書在該行政區域內的選用,在全省進行通報,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全文如下:

      《中小學教科書選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學教科書管理,規范教科書選用工作,保障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更好地適應各地教育教學需要,根據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科書,是指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定和經授權審定的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學用書(含配套教學圖冊、音像材料等)。

      第三條 教科書選用應當堅持適宜性,符合本地中小學教學實際;堅持多樣化,滿足不同地區的需求;堅持公平、公正,保證選用過程規范、有序。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國中小學教科書選用政策,公布《全國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教科書選用的統籌管理,領導和監督教科書選用工作。

      第二章 選用機構

      第五條 中小學教科書選用單位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條 選用教科書應當組織成立教科書選用委員會,具體負責教科書的選用工作。

      第七條 教科書選用委員會應當由課程教材專家、教研員、中小學校長和教師等組成,其中一線教師不少于1/2。教科書選用委員會分學科組負責教科書初選工作。

      第八條 教科書編寫人員、出版發行人員不得擔任教科書選用委員會成員。

      第三章 選用程序

      第九條 學科組應當研讀、比較《全國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中本學科所有版本教科書,提出初選意見。

      第十條 選用委員會對學科組提出的初選意見進行充分討論,投票決定選用結果。應將會議討論記錄和投票結果記錄在案。

      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加強德育、語文、歷史教科書選用工作統籌,其他學科教科書,義務教育每個學科要選用三種版本以上(含三種),普通高中每個學科要選用兩種版本以上(含兩種),特殊情況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將教科書選用結果在本級教育部門網站上公示,對異議進行核查處理。公示期不少于7日。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將本省教科書選用結果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教科書版本選定使用后,應當保持穩定。小學、初中、高中每一學科教科書版本一經選定使用,在學段周期內,不得中途更換。

      如需更換教科書版本,應當從起始年級開始,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教育行政部門應委托專業機構征求使用地區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意見并進行評估,如確與當地教育教學實際不相適宜,由教科書選用委員會按程序選用其他版本。

      第十三條 教科書選定后出現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應當由選用委員會按程序重新選用教科書:

      (一)嚴重違反選用程序規定的;

      (二)課前沒有按時到書的;

      (三)與教育部審定內容不一致的;

      (四)其他嚴重影響教科書使用的。

      第十四條 教科書選用工作一般應在當年4月底前完成,為教科書的征訂、出版、發行留有足夠時間。

      第四章 監督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教科書選用過程和結果。教科書選用工作接受教育紀檢監察部門的全程監督,充分發揮學生家長、社會人士對教科書選用的監督作用。

      第十六條 在教科書選用工作中出現以下情形的,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并依法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分。

      (一)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規干預選用過程和結果的;

      (二)教科書選用委員會成員違反選用工作紀律的;

      (三)選用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以外的教科書的;

      (四)對《全國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刪減后供選用委員會選用的。

      其他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規干預教科書選用過程和結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門通知其所屬部門依紀依規處理。

      選用工作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涉嫌受賄等犯罪行為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教科書編寫、出版、發行等單位和人員不得以任何非正當競爭手段干預教科書選用。凡采用請托、行賄等不正當手段擾亂教科書正常選用秩序,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必須取消其本次教科書在該行政區域內的選用,在全省進行通報,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凡現有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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