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南京12月2日電 (記者姚雪青)日前,江蘇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研究制定并頒發試行了《江蘇省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規程(試行)》。今后,責任督學將作為“教育警察”,承擔起監督指導的責任,具體對招生、收費、擇校及課程設置、師德建設、食品安全等問題進行經常性督導。
江蘇省教育廳副廳長胡金波介紹,責任督學是指受市、縣級人民政府督導部門委派,持證上崗,對指定普通中小學校辦學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的專業人員。掛牌督導主要指市、縣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按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統一設計的樣式和規格制作標牌,標明責任督學的基本情況(姓名、照片)、督導事項、聯系方式等在指定中小學校校門醒目位置向社會公布,便于公眾聯系與溝通。據悉,目前責任督學主要從在職教育行政和教研人員以及近期退休的教育行政和教研人員、校長和教師以及其它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遴選,擇優任命或聘任。
為形成長效機制,江蘇設置了責任督學掛牌督導的5項制度:記錄報告制度、工作例會制度、跟蹤整改制度、學習培訓制度與定期交流制度。責任督學的督導結果將“硬應用”作為對中小學校的綜合評價、評優表彰、經費安排、人事任免、責任追究等的重要依據。
目前,江蘇省已設立了5個省級、82個市級、553個縣級督學責任區,其中無錫、蘇州等地已經在當地試行了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今年內將在全省范圍內選點試行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每個省轄市選擇一個縣區進行試點;明年6月底,試點學校完成責任督學選派工作;明年9月1日,江蘇中小學校所有責任督學將全部到位上崗。
《 人民日報 》( 2013年12月03日 12 版)